前几篇文章我们聊了中国民航的适航批准和运行评审。那么,国外的航空产品又是怎么审定的呢?
在全球民用航空领域,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是最具影响力的两大适航当局。它们分别通过FAR 21部和EASA Part-21,来规范航空产品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了解这两套体系的异同,对于从事进口飞机、零部件贸易或国际合作的朋友来说,非常有必要。
一、FAA审定工作的几个特点
FAA的适航审定工作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合格审定、零部件制造人批准、出口适航批准、进口产品认可、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等。
与我国现行的证件体系相比,FAA有两个比较特殊的安排:
临时型号合格审定:针对尚未完成全部取证、但需要提前进行特定飞行的航空器。
临时适航合格审定:适用于取证前的试飞、培训飞行训练、飞行表演等特殊场景。
简单说,FAA为那些“还没完全达标”但又有合理飞行需求的航空器,设置了两个“临时牌照”。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灵活性,同时也不放松安全底线。
二、EASA审定工作的独特之处
EASA的审定框架与FAA大体相似,但它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特别关注企业自身的能力。EASA认为,光看产品本身还不够,更要看“造产品的人”和“设计产品的组织”靠不靠谱。
为此,EASA制定了一套颇具特色的组织批准制度,要求航空制造企业通过获得设计组织批准书(DOA)和生产组织批准书(POA)来证明其设计与生产能力。核心内容是:申请人必须有一套成熟的设计/生产组织,并编制组织手册,从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资源四大方面详细说明自己的能力。
1.设计机构批准书(DOA)
DOA体系的核心要素包括:设计保证系统、设计保证手册、批准项目、设计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等。
EASA之所以要搞DOA,是因为它希望通过确认申请人具备开展型号审定所必需的知识和方法,从而信任申请人的符合性声明——换句话说,EASA先“认证”你的设计能力,再信任你报上来的数据。
DOA的核心要求是:设计机构必须建立一个持续有效的设计保证体系,用来控制和监督产品及其更改的全过程。这涵盖了从型号合格证申请、更改批准,到持续适航维修的所有活动。
按照EASA的规定,飞机、发动机、螺旋桨这三类航空产品,以及辅助动力装置(APU),必须先取得DOA才能开展设计。而对于初级类航空器、甚轻型航空器、滑翔机、气球、汽艇和零部件,EASA也提供了一种简化的路径——“设计机构批准替代程序”(ADOA)。申请人可以在征得EASA同意后,通过证明自己具备特定的设计经验、资源和流程,来满足Part-21的要求。
2.生产机构批准书(POA)
与DOA类似,生产机构批准书(POA)可以让生产单位免于过于严苛的逐项检查。有了POA,生产单位在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后,就可以直接获得航空器适航证和噪声合格证——前提是航空器是完整的。
此外,如果生产单位按照POA的要求管理航空器构型,并能证明其符合飞行批准的设计状态,还可以直接申请飞行许可证。
反过来,如果一家企业没有拿到POA,那它就会受到适航当局更加严格的监管。通常情况下,没有POA的情况仅限于零部件的生产,或者是在拿到POA之前已经启动的少量生产。
总结
FAA和EASA的审定体系,虽然框架相似,但各有侧重。FAA通过“临时审定”的方式,为特殊飞行任务留出了灵活空间;而EASA则通过DOA和POA这两张“组织牌照”,把监管重心从“产品检验”前移到“能力认可”。
如果说中国的适航审定是一套完整的“单机身份证”体系,那么EASA的做法更像是先给企业发“户口本”,再信任它生产的产品。两种思路,殊途同归,目标都是同一个:让每一架飞上蓝天的航空器,都足够安全。